关于做好2011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展〔201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当前玉米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11〕117号)精神,全面及时了解粮油加工业生产运行状况,进一步健全全国粮油加工业统计监测体系,更好地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实施粮油加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粮油加工业统计的规定,现将2011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扩大全社会统计覆盖面

粮油加工业统计是指导粮油加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编制全国粮油加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玉米、大豆、稻谷加工等产业政策措施,服务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提高加工业统计的全面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进一步健全加工统计指标、软件和工作体系,稳定粮油加工业基层统计队伍,及时部署加工统计工作,强化县级管理人员和大型加工企业统计员培训工作,落实年报、半年报和专项调查统计保障措施,完善网上直报所需的硬件设施。

要重点做好辖区内大型粮油加工业企业及集团企业数据采集统计工作,尤其是玉米深加工企业、大豆及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外资企业、我局重点联系企业、承担油菜籽托市收购加工及具备稻谷、小麦、玉米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资质的加工企业。与定向销售、托市收储加工等国家政策性任务资格审核工作紧密衔接,扩大全社会加工统计覆盖面,确保享受政策性补贴企业和大型粮油加工企业全部纳入到粮油加工统计体系,承担其相应义务。提高加工企业网上直报率,要求具备上网条件的企业在网上直接填报数据。

二、加大集中培训和数据汇编分析工作力度,提高数据质量和水平

各省(区、市)要加强集中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市县粮食局开展加工统计指标和报送软件的集中培训;强化对粮油加工业数据资料的审核,集中组织数据审核汇编会议,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意识,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统计中要避免错报、漏报、重复填报,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各省(区、市)要根据粮油加工业统计数据和有关情况撰写分析报告,做到数据详实,图例清晰,用语规范。各地区、各单位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简要分析报告需与调控供需平衡调查的相关数据相衔接,必须经本省(区、市)粮食局及各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请各地区针对粮油加工业统计指标体系、软件和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做好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

(一)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为各类以粮食和油料为原料、进行加工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单位。

(二)统计分工

实行在地统计原则,各统计对象应向县级或以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并由相关部门汇总分析后上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央企业的直属及控股加工企业,向其所在地县级或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加工统计年报表。同时,中央企业要将本单位的粮油加工业统计合并报表向国家粮食局报送。

粮油加工产品年产量达到1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或集团公司,由该企业或集团报送《集团合并报表》(格式同GL19表,详见附件1、2),连同各成员企业(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单独报表直接报送本省粮食局,但不包括未控股的参股企业和协作企业,由省级粮食局审查盖章后,随本省(区、市)统计年报汇编材料一并报国家粮食局。集团企业的合并报表与下属企业单独报表数据必须相符。

(三)统计数据填报

粮油加工业统计实行网上填报,直接登录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通过“粮油加工业统计信息系统”链接进入填报页面。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须及时告知辖区内粮油加工企业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四)粮油加工业统计指标修订情况

1.根据2011年上半年开展全国玉米深加工专项调查,细化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加9项指标细分产品修改为:“食用淀粉”、“工业或药用淀粉”、“变性淀粉”、“味精”、“氨基酸”、“柠檬酸”、“淀粉糖”、“多元醇”、“酶制剂”、“功能发酵产品”、“其它发酵产品”11项,酒精及加工品中增加“医用酒精”1项指标。

2.根据《大米》新国家标准,大米产品增加4项指标“优质一级大米”、“优质二级大米”和“优质三级大米”3个指标和副产品中增加“碎米”1项。

3.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增加1项指标,将“国有独资公司(151)”单独列出。

4.主要原料年消费细分增加“其它”原料类型1项指标。

(五)统计时间和报送要求

1.统计时间要求。

(1)年报统计截止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请各粮油加工业企业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粮油加工企业年报表》(附件1)报所在地县级或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2012年2月15日前,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数据审核及提交工作。各省级粮食局及央企于2012年3月5日前将汇总数据及分析报告通过“国家粮食局纵向网”粮食宏观调控信息系统报送至国家粮食局(汇总表见附件2)。

(2)日处理粮油原料400吨以上(含400吨)的粮油加工重点跟踪联系企业,在2012年7月15日前填报《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上半年报表》(见附件3)。

2.报送要求。各单位报送的统计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正式文件(文后附分析报告及数据汇总报表),本省或单位粮油加工业统计分析报告的电子文本。

3.其他要求。请各单位在召开市县粮食局集中培训、集中数据审核汇编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简报书面报送我局发展司。

联系单位: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综合处

联 系 人:夏丹萍,温朝晖,谭本刚

联系电话:010-63906837,63906903,63906972

传    真:010-63906932(传真)

电子邮件:fzzh@chinagrain.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

邮    编:100038

粮油加工业统计信息系统网络技术支持:中华粮网

联系电话:0371-68085236

附  件:(全部下载)
      
1.粮油加工企业年报表(GL 19表)
       
2-1.粮油加工业企业单位数与生产能力年度汇总表(GL 19-1)
      
2-2.粮油加工业主要经济指标年度汇总表(GL 19-2)
      
2-3.粮油加工业主要产品生产量、原料消耗、库存年度汇总表(GL 19-3)
       
2-4.粮油加工业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原料基地、仓储设施及研究开发投入年度汇总表(GL 19-4)
       
2-5.粮油加工业企业单位数与生产能力、副产品产量年度汇总表(GL 19-5)
       
3.粮油加工重点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GL 20表)

4.粮油加工业统计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